zipmend Express - Kurierdienst und Spedition
周一到周五 上午7点至晚上8点

仅限英语或德语!

上午6点至下午7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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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条款与条件

本协议有多种语言版本。在解释和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德文文本为准。
一般条款和条件 (GTC)
zipmend GmbH
Große Reichenstraße 27
20457 Hamburg
德国

1 适用范围

1.1

本一般条款与条件(以下简称“AGB”)适用于 zipmend GmbH(以下简称“zipmend”)与其委托方(以下简称“客户”)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条款涵盖根据运价计算器(适用于 zipmend.com 和 app.zipmend.com 域名)所列出的运价服务清单,通过运单/CMR/签收协议进行的包裹提取、运输和交付服务。
客户提供的相抵触的条款与条件明确无效。

1.2

在强制性法律规定、个别协议或本AGB未作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关于运输服务(包括附加和辅助服务)的合同,适用以下国家标准条款,按下列顺序补充适用:

  • 德国:最新版本《德国通用货运代理条款》(ADSp)(不适用于《德国民法》第13条所定义的消费者)

  • 奥地利:最新版本《奥地利通用货运代理条款》(AÖSp)

  • 法国:最新版本《销售通用条款》(CGV)

  • 英国:最新版本《BIFA 标准交易条款》

  • 荷兰:最新版本《Fenex 条款》

  • 比利时:最新版本《比利时通用货运代理条款》

  • 意大利:最新版本《运输通用条款》

  • 西班牙:最新版本《公路货物运输通用合同条款》

  • 瑞典:最新版本《NSAB 条款》

  • 丹麦:最新版本《丹麦货运代理人条款》

  • 芬兰:最新版本《芬兰通用货运代理条款》

  • 葡萄牙:最新版本《运输与物流通用条款》

  • 波兰:最新版本《波兰通用货运代理条款》(OPWS)

1.3

除非本AGB另有规定,另外还补充适用《德国商法典》第459条、第407及以下条款(货运合同),以及对于第1.2中未列明国家的国内或跨境运输,则适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1.4

如果客户以公司名义下单,则推定其不是《德国民法》第13条意义下的消费者。

2 服务说明

2.1

zipmend 与其系统合作伙伴共同承担以下地区的包裹提取、运输和投递服务:德国、欧盟各成员国、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安道尔、直布罗陀、英国、塞尔维亚、黑山、波黑、科索沃、阿尔巴尼亚、土耳其、乌克兰及挪威。

2.2

货物的提取将在客户指定的地址,并在明确约定的时间或时间段内进行。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发货方有义务确保货物的装载方式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客户有责任对发货方作出相应指示,并确保其了解并遵守有关安全装载的规定。

同样地,收货方也有义务在收货地点自行完成货物的卸载。客户应当相应地对收货方进行指导,并确保其了解并履行有关安全卸货的责任。

如果由于装载或卸载过程中发生延误而导致等待时间或产生其他额外费用,则由客户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对于在装卸过程中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运输货物损坏,客户应承担责任,即使该损坏并非其直接过错所致。

货物的交接仅在车辆可直接到达的地址处进行,提货和交货均在此处完成,除非zipmend已另作书面确认。在单件货物重量超过20公斤或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情况下,发货方或收货方有义务提供足够的辅助人手协助搬运。zipmend不提供楼层搬运服务,因此货物的交接仅限于车辆所能到达的地面层。

每个订单仅包含一次提货尝试和一次送货尝试。允许的尺寸与重量限制详见zipmend网站上的《价格/服务总览》。

2.3

不适用

2.4

货物的投递将交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完成。客户同意,若在合理判断下,第三方被视为有权接收包裹,也可以代表收件人签收,即可视为有效投递。

此类“其他有权签收人”通常包括:在收件人地址现场的家庭成员、雇员、持有收件人书面授权的第三方,以及收件人的邻居。如果货物由邻居代为签收,客户将收到一封邮件通知,其中包含有关交付时间和具体地点的说明。

2.5

若货物以托盘、铁笼箱等运输辅助器具交接,zipmend没有义务与收件人交换空托盘或其他装载工具。zipmend亦不承担回收或返还运输辅助器具的义务,除非事先达成了明确协议,并对交换风险与回程运输的费用进行了单独约定。在此情形下,《德国民法典》第812条(无因得利的返还义务)不适用。

2.6

若无法按约定方式完成包裹的提取或交付,例如单件重量超过31公斤但未预订带升降平台的运输车辆,或现场缺乏装卸设备与人手等情况,该货物将被视为“无法投递”。zipmend将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客户可以自费申请额外的提货或投递尝试,其费用按zipmend的《价格/服务总览》收取。

不同于《德国货运代理条款》(ADSp 2017)第11.2条的规定,装卸过程中可免费等待的最长时间总计为60分钟;若为卡车运输则为120分钟。超过该时间的每一小时(包括未满一小时的部分)将根据运输确认邮件中列明的费用标准向客户计费。

2.7

以下情况同样被视为无法投递:包裹地址填写错误,且zipmend无法通过合理方式确定正确地址;收件人明确拒收货物;或包裹被安排在系统合作门店自提但未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被收件人取走。

2.8

对于无法投递的包裹,zipmend将安排退回给客户。如果客户拒绝接收退回包裹,zipmend有权在履行合理义务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该包裹,包括依法出售或销毁该物品。若无法确认客户身份,zipmend有权为识别寄件人或收件人而开箱查验。若通过开箱确认了身份,zipmend将在排除危险品的前提下,按客户指示操作,或将包裹退还给客户,费用由客户承担。

如果包裹内含危险品,zipmend有权自行决定销毁或出售该包裹,其费用亦由客户承担。若无法确认客户或发件人身份,zipmend有权根据《德国商法典》第419条第3款的规定销毁或变卖包裹内容。客户因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2.9

客户有权在预定首次提货时间前取消运输合同。若为快递运输,可在至少提前24小时内免费取消;若为卡车运输,则需提前至少48小时取消(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

若客户在上述期限之后取消订单,则与《德国商法典》第415条规定不同,zipmend将按以下标准收取费用:快递运输订单需支付已约定运费的三分之一;卡车运输订单需支付已约定运费的80%。此外,zipmend还保留根据第2.6条收取额外等待时间费用的权利。

3 合同关系

3.1

运输委托的成立,即客户提出运输合同的要约,可以通过在 zipmend.com 或 app.zipmend.com 上在线下单、通过电子邮件发出书面指令并经 zipmend 以运输确认邮件形式明确确认,或通过交付一份符合条件的包裹实现。

3.2

客户在货物交接完成后所发出的进一步指令,zipmend 没有义务予以执行。如果 zipmend 在其服务范围内允许收件人自行决定投递的时间和地点,则该送达指示权和处置权将根据《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在首次尝试投递之前即转移至收件人。此外,《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1至第5款以及第419条的规定在本合同中不适用。

3.3

如果客户交付的包裹不符合本一般条款第4条规定的要求,或不符合 zipmend 的《价格/服务总览》中列明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或不符合有关包装(第11条)和标识(第10条)的现行规定,则 zipmend 有权拒绝运输该包裹。若该类不合规的包裹已被纳入 zipmend 的运输系统,zipmend 有权随时终止运输,并有权向客户追收合理的附加费用。如果客户拒绝支付该附加费用,或若有合理理由怀疑所接收的包裹为不符合条款第4条之规定的包裹,zipmend 有权将包裹退还或安排客户自行取回。若发生退回情形,zipmend 有权就其所付出的额外工作收取至少为原约定运费三分之一的合理费用作为补偿。客户有权举证证明 zipmend 实际所付出的费用明显低于该标准。

3.4

即使包裹已被 zipmend 接收,zipmend 仍有权要求客户就包裹内容提供信息,以判断其是否为符合条件的货物。如果客户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无法及时提供,而 zipmend 有合理理由怀疑该包裹违反本一般条款第4.2.1至第4.2.11条的规定,则 zipmend 有权对该包裹进行开箱检查。

3.5

一旦客户将包裹交付给 zipmend,即不可再单方面解除运输合同。

3.6

根据本一般条款第2.4条或第2.5条的规定,包裹在成功交付给收件人后,即视为委托已完成。

3.7

zipmend 的所有服务仅面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客户。

3.8

zipmend 网站上展示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仅构成客户提出购买或委托的邀请(invitatio ad offerendum),而非正式要约。只有当 zipmend 向客户发送单独的订单确认邮件后,合同方可成立。zipmend 有权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通过其网站缔结合同。如果客户希望使用账单支付方式,而其信用评估未达到标准(即:Creditsafe 信用评分不得低于“3,2”,或 Coface 风险等级不得低于“Medium High Risk”),zipmend 有权在未收到全部款项前暂停运输服务,尽管此前可能已发送过订单确认邮件。zipmend 将在其营业时间内(周一至周五 7:00 至 20:00,节假日除外)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在两小时内通知客户。

3.9

客户在下单时即确认,已知晓并接受本一般条款及 zipmend 网站上所列的任何其他与所订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特别规定。

4 符合条件的货物

4.1

zipmend 仅接受符合《价格/服务总览》、包装规定(第11条)和标识规定(第10条)之要求的包裹进行运输。此外,每件包裹的最高声明价值不得超过以下金额:若客户为《德国民法》第13条所定义的消费者,则不超过5,000欧元;若为其他客户,则不超过50,000欧元。

4.2

以下类型的货物将不被接受:

4.2.1

违反法律或官方禁令的货物运输,或依据国家或国际危险品规定需特殊运输或储存的货物(除非有明确协议,例如同意运输危险品);

4.2.2

需满足特殊运输条件的货物,尤其是受某些过境国或目的地国家特殊出口、进口或海关规定限制的货物(除非有明确协议,例如关于清关规定);

4.2.3

包装不合格的货物,尤其是不符合包装(第11条)和标签(第10条)规定的货物,以及含有液体但未使用防碎包装且无法防止泄漏的货物;

4.2.4

具有特殊或难以评估价值的货物,例如艺术品、孤品、邮票、可转让票据、有价证券、贵金属、宝石、工业钻石、手表、现金、信用卡和借记卡(如电话卡)以及其他有效支付工具;

4.2.5

运输过程中需特殊处理的货物(例如易腐或受损货物,需要防止高温或低温影响的保护措施;需要挂车装配的货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例如控温运输);

4.2.6

包含活体动物、动物或人体部分及遗骸的货物;

4.2.7

由于外观特性或内容物,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或造成物品及其他货物损坏的货物;

4.2.8

客户指定的取件或投递地址不适合或仅能通过极其困难的方式抵达,或需额外支出或安全措施才能完成取件/投递的货物;此外,不提供岛屿或山区的取件/投递服务;

4.2.9

寄往邮政信箱、自动取件站或大型客户邮政编码的货物。地址格式要求请参见适用的包装(第11条)与标签(第10条)规定;

4.2.10

包含油类、汽油或润滑剂且未彻底排空的货物,不得有残留液体从外包装渗出;

4.2.11

含有《德国商法典》第451条所定义的搬家物品/个人物品的货物;

4.2.12

《邮政法》定义的信件邮件(但不包括可随时获取单件邮件的快递件);

4.2.13

烟草制品、电子烟、蒸汽设备及其相关液体,各类武器(包括空包弹枪、信号枪和玩具枪)、武器配件、弹药及类似武器的物品;

4.2.14

取件或投递地址无法通过地面交通工具直接到达,或需要楼梯搬运/上楼服务的货物。

5 价格

5.1

应付费用以当前有效的价格/服务明细表为准。

5.2

在信用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在14天内支付全部费用(包括可能的附加费)。通过Paypal或Mollie支付的订单需预付。任何偏离上述条款的安排,必须由zipmend以书面形式在运输开始前明确确认。

5.3

由客户承担的关税、进出口税费由zipmend代收。如收件人拒绝支付,将视为拒收该货物。

5.4

无条款

5.5

如客户未完全付款,zipmend有权拒绝提供相关服务或产品。

5.6

若客户持续拖欠账款,zipmend保留委托催收公司或律师处理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费用(包括法院费用、执行机关费用、调查费用等)将由客户承担。

6. 抵消与留置

客户仅可对运输合同及相关非合同索赔提出无争议、已到期并经法院确认或可立即判决的反请求进行抵消或留置。对未履行合同的抗辩权不受影响。

7 责任

7.1

除非本条款或客户与zipmend之间另有明确约定,zipmend在以下国家的国内运输中承担如下责任:

  • 德国:依据《德国商法典》第407条及其后条款,特别是第425条及其后条款,或最新版《德国货运与物流一般条款》(ADSp);

  • 奥地利:依据最新版《奥地利货运条款》(AÖSp);

  • 法国:依据最新版《法国销售通用条款》(CGV);

  • 英国:依据最新版《BIFA标准贸易条款》;

  • 荷兰:依据最新版《Fenex条款》;

  • 比利时:依据最新版《比利时货运条款》(Algemene Belgische Expeditievoorwaarden);

  • 意大利:依据最新版《运输通用条款》(Condizioni Generali di Trasporto);

  • 西班牙:依据最新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通用条款》;

  • 瑞典:依据最新版《北欧货代条款》(NSAB);

  • 丹麦:依据最新版《丹麦货代条款》(Danske Speditørers);

  • 芬兰:依据最新版《芬兰货运通用条款》;

  • 葡萄牙:依据最新版《运输与物流通用条款》;

  • 波兰:依据最新版《波兰货代通用条款》(OPWS);

如涉及跨境运输或未列出的国家,则zipmend依据《CMR公约》第17条及其后条款承担责任。

7.2

zipmend在货物丢失或损坏情况下,仅在合同典型直接损失范围内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7.3

若客户交付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参见第4条)且未书面说明,且货物受损且可能与其不适合运输的特性有关,则推定该损害由该风险引起。适用《德国商法典》第425条第2款、第426条、第427条以及CMR第17条的免责条款。

7.4

客户或收件人必须在交货时报告外部可见的损坏,或在7天内报告不可见的损坏,并标明损坏情况。否则,默认货物已完好交付。

7.5

若国内运输20天或国际运输30天内未交付,将推定为全部丢失。收件人签字的书面交付证明(包括电子签名)可免除zipmend的全部丢失责任。

7.6

只有zipmend的合同客户可凭交寄凭证主张合同项下的索赔。§ 421第1款第2句HGB在此不适用。

7.7

客户的所有索赔应依《德国商法典》第439条或CMR第32条规定时效。若不适用于运输合同法律,适用普通法律时效。侵权索赔亦依上述规定处理。

7.8

客户须直接或因第三方索赔,对因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货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若客户为消费者,仅在有过错情况下承担。

7.9

若收件人未支付应付税费(如关税、进出口税),客户须承担退回费用及所有附加费用。

7.10

客户对因非法跨境运输或违反出口、进口、海关法规而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责任。

7.11

若因客户/发件人包装不充分(第11条)或标识不清(第10条)造成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交付,zipmend不承担责任。适用《HGB》第426条及CMR第17条等法律免责条款。

7.12

zipmend对运输过程中货损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公斤毛重8.33特别提款权(SDR)(§ 431 HGB, Art. 23 CMR)。客户如书面申请,国内运输可提高至40 SDR/kg(HGB责任区间)。

7.13

国内运输延误赔偿限于三倍运费(§ 431 Abs. 3 HGB),跨境运输限于一次运费(Art. 23 Abs. 5 CMR)。

7.14

若部分包件或内容物遗失/受损,赔偿限额以整批货物毛重或受损部分的毛重为基础,取决于整体或部分价值是否丧失。

7.15

对包装材料或装载器具的损坏概不承担责任,包括未额外包装的箱体等类似物品。

7.16

在zipmend已尽商业上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若因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zipmend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允许范围内)。

8 数据存储

8.1

zipmend依据法律规定,尤其是《通用数据保护条例》(DSGVO) 及《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对所有个人数据进行处理。

8.2

zipmend提示,为履行其服务义务,可能委托第三方(分包商)提供服务。为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zipmend有权在必要范围内将个人数据传输给该等第三方。

8.3

zipmend或其分包商会使用电子手段来记录妥投情况,并保存与派送相关的信息,如收件人签名的电子版本、派送日期和时间等,作为交付凭证。

9 德国民法典第13条定义的消费者的撤销权说明

您有权在14天内无须说明理由撤销本合同。

若您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明确声明(例如书面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告知zipmend您撤销合同的决定。您可以使用所附的撤销表格,但并非强制。

只要您在14天期限内发送了撤销通知,即视为撤销期限已被遵守。

撤销后的后果:

若您撤销合同,zipmend将退还所有已支付金额,包括标准配送费用(不包括因选择非标准配送方式产生的额外费用)。退款将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14天内完成,且使用与您原交易相同的支付方式,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在任何情况下,zipmend不会因退款向您收取费用。

若您要求在撤销期内开始服务履行,则您需支付zipmend一笔合理费用,金额基于服务履行至您提出撤销通知时所占整体合同服务的比例。


撤销表格模板:

(如您希望撤销合同,请填写此表并发送给我们。)

收件人:zipmend GmbH
地址:Große Reichenstraße 27, 20457 Hamburg, Germany

本人(我们)在此撤销所签订的以下服务合同:

  • 订单日期:

  • 消费者姓名(多位请全部填写):

  • 消费者地址:

  • 消费者签名(仅限书面通知):

  • 日期:

(*不适用部分请删除)

10 货物的地址和寄件人信息

10.1

客户必须为每一件交由zipmend运输的货物提供完整的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可通过在线系统或书面形式提交)。地址必须准确、清晰,确保可无需进一步查询即可完成运输和派送,且不得包含可能引起误解或妨碍处理的内容。

地址应自上而下依次包括以下信息:

  • 收件人姓名(如有公司名称,请一并注明);

  • 投递信息(街道与门牌号;如有,楼层与房号;公司可加部门信息);

  • 带邮政编码的目的地城市;

  • 如为跨境运输,还需注明目的国。

邮政编码与目的地城市应位于最底一行,与上方内容保持明显间距。不得使用非官方城市名称的附加说明。寄件人地址的结构与格式应与收件人地址保持一致,不得影响地址识别性。

10.2

如在首个预定取件时间前不足24小时内(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变更了取件或派送地址,zipmend将根据LKW运输距离变化(无论增加或减少)以2欧元/公里的标准向客户收取费用。

11 货物包装要求

11.1

客户必须根据货物内容、运输方式和数量,进行合理且安全的包装,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并确保货物内容物不丢失、不受损。包装必须包括合适的外包装、适当的内包装以及可靠的封口材料。

11.2

外包装必须与内容物相适应,确保物品不会从包装中掉落,不会损坏其他货物或自身受损。必须提供足够的内包装,并配以填充材料。对于运输敏感型物品,包装应特别考虑其易损性、数量和特性。包装必须能有效抵抗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压力、冲击、跌落、震动和温度变化等影响,以保护货物安全。

11.2.1

外包装必须具有足够的坚固性和抗压性,并具备足够空间容纳全部内容物及所需内包装组件。

11.2.2

内包装应能固定内容物,并在内容物之间以及与外包装之间提供全面缓冲。销售包装和仓储包装通常仅适用于托盘运输,对于单件运输,必须采取额外保护措施(如定型泡沫)作为运输包装。

11.2.3

封装必须使用坚固的封闭材料(如抗撕裂自粘塑料封箱带或纤维增强湿水胶带),以确保包装完整。货物越重,所需封装材料的强度也应越高。

11.2.4

包装和封装不得有尖锐边角或突出部件,如钉子、金属扣、木刺或铁丝等。包装必须完全包覆货物,确保运输安全。

12 附则

12.1

对于《德国民法典》第13条意义上的非消费者客户,所有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相关的争议,约定由德国汉堡法院专属管辖。

12.2

zipmend合同适用德国实体法,并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12.3

若本通用条款中的任何一项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该无效性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将协商以达成最接近原意的新条款,以取代该无效条款。

版本日期: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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